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检方释疑存疑不捕,检方检察机关以及检察机关存疑不捕对应的释疑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存疑存疑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不捕不捕

取保候审上写着存疑不捕是什么意思

可能证据不足,或罪行轻微,释疑暂时不逮捕,存疑存疑这是不捕不捕取保候审的原因说明。 存疑不捕即是检方检察机关因为不满足上诉条件——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行为,所以存疑不捕的释疑情况理论上应当是不能逮捕的。

但是存疑存疑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一种情况,即公安认为现有证据虽然不足,不捕不捕但是检方检察机关其之后可以通过继续侦查完善证据,犯罪嫌疑人若取保候审,释疑则不利于后续侦查,存疑存疑因此请求检察院先予以逮捕。这种一般称之为附条件逮捕,目前检察机关的普遍态度是反对附条件逮捕,主要是因为违无罪推定原则。

所谓逮捕,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女子被同行男子下药一案存疑不捕,证据确凿为什么不捕?

女子跟一个男子吃饭的时候,出去上了一趟厕所,回来的时候,被店员告知杯里下药了,水杯已经被换掉,放在后厨。当晚,女子报警。检方对于此事采取的措施是存疑不捕。

检方认为,这个关键物证水杯,已经被彻底清洗干净了,无法知道其中的物质和剂量,所以,无法判断物证的真实性。还有该药物含有“他达那非”,但并不能因此就判断男生有“意图违背女方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

检方的措辞严谨,只是情理上很难接受。视频监控里可以看到他下药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不是能说明其主观故意?个人觉得还是可以的,就算是像男子自己宣称的,只是给女友买的,提高性冷淡(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催情药),那么,给另外女子使用的主管意图是什么?

难道仅仅就是男子宣称的看女子的反应吗?这个主观上的恶意是存在的。

当然,主观恶意跟实施成功之间有很大差距,但是,主观上的恶意已经实施了一部分了,这个是无法抵赖的吧?

检方认为的关键物证消失了,就算是其他员工洗刷了,这是人家的工作,那么,没有了关键物证就无法定罪了吗?只要形成一个证据链即可证明,女子和男子的聊天记录不可以作为证据吗?在这里面就已经说了他的这个主观恶意了,甚至男子跟女生道歉了,这些都可以说明。

主观上有恶意,行为上有行动,就算未实施,那也是实施未遂,属于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就可以不用逮捕吗?这个检方真的很牛,可以滥用司法解释。检方给自己留下一个余地,就是还在侦办中,也就是民意汹汹的时候,就可以换个说法将人抓起来,这个检方正手反手玩得很溜啊!大家觉得呢?

检方回应女子被同行男子下药事件,检查方为什么存疑不捕?

因为现在检方收集到的证据证物以及男子说辞没有能够逮捕男子的有力证据,毕竟检方是非常讲究证据证物的,不会轻易下结论的。虽然检方存疑不捕,但是也不是说就结案了,检方回应了会继续调查,在掌握有力证据之后一定会依法进行逮捕。虽然存疑不捕,但是检方还是做了很多工作的,不能够否认他们的公平公正。

1.证物被破坏。

根据检方回应,这件案件的证物——被下药的水以及沾有药粉的水杯已经在检方到来之前被清洗,这就导致唯一的证物被破坏,这对于案件的结案和逮捕男子是非常不利的。因为检方是一个讲究证据和法律的公平的机构,不能够因为舆论的压力就随意逮捕人。检方还是会把证据放在第一位的。

2.男子说辞钻了法律漏洞。

男子对于这件事件的说辞是“想看看她会有什么反应”以及“看了说明书知道对人体没有伤害”,这两句话就会让人觉得他没有重大害人心思和行为,这个行为没有到达要逮捕的程度。因为男子不承认自己对女子图谋不轨,所以检方一时间没有逮捕男子的说法。

3.检方扣押的药物以及说明书不能够证明药物会让人神志不清和无力反抗。

检方通过在男子身上收缴的药物进行检验以及结合了药物说明书,发现了这个缴获的药物并不会导致对人有不利的现象。所以没有办法把这个事件定性为刑事案件,没有有力证据逮捕男子。

虽然检方现在是存疑不捕,但是检方已经回应了,不会因此就放弃这个案件,在之后还会继续调查,如果有证据就一定会逮捕。并且还会给女子提供一定的帮助,还向女子说了一些合理合法的求助途径,可见检方还是非常负责的。

检察院存疑不捕告知书犯罪嫌疑人复印了犯法吗

一、存疑不起诉发了批捕证是否合法?

存疑不起诉又发了批捕证不一定是合法的,如果是存疑不起诉,公安机关发现新的证据足以认定犯罪,可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如果不是同一事实,而是其他犯罪事实,当然可以立案侦查。是不是合法,要看事实与证据,可以咨询律师或向办案机关提出异议或向检察院申诉反映。

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依法对案件作出的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的决定。存疑不起诉案件应结合《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正确理解“存疑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所在的单位。如果不被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该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因案件证据不足不起诉,是对案件作出的最终决定。这就说明检察机关决定“存疑不起诉”,是因为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对案件侦查终结作出终止或者终结的决定。实质上是人民检察院通过刑事诉讼法赋予的侦查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侦查,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而作出的最终确认。

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是没有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犯罪事实而作出的无罪结论。此种情况下,如果检察机关仍然推定被不起诉人实际上有犯罪事实,只是尚未侦查出证据加以证明,那就与《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的基本原则相悖。

“存疑”并不是指批准逮捕时没有任何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而是指仅凭侦查来的这些证据不足以定罪。《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140条、第141条都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是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经审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有部分证据证明有罪,但证据不足,不等于有罪。追究犯罪,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司法机关的责任和义务。有罪的概念应当是刑诉法意义上的有罪,即有依法定程序采集到的证据充分证明了的,并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有罪,而不是司法人员仅凭部分有罪证据作出的主观臆断和推理。换句话说,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不能证明有罪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有罪,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能认为有罪,就是无罪。无罪就应当赔偿。

综上所述,存在疑惑而且没有相关的证据在法律上是不可以随便就让公民被定罪的,此时检察院就算认为对方有罪也只能放弃继续起诉,除非已经找到了新的证据去证明其有罪才能够重新确立案件并继续公诉,重复发放批捕的命令就是有效的。

检察院回应女子被同行下药事件,存疑不逮捕,这个疑点到底是什么?

检察院下令逮捕某人,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就拿女子在餐厅遭遇同行男伴“下药”这件事来看,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已经在情况说明中讲的很清楚了。那就是这件事中最为关键的直接证据已经消失,以现有的证据还不能逮捕下药的相关人员。

从这件事上我们也要明白,在受到伤害时直接证据的保留是至关重要的。另外作为女生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要有保护自己的意识。

一、物证最关键

法律是需要讲究事实依据了,每一项法律规定的具体实施都要有直接的证据。

在这件事中,虽然在女子同行男伴身上找到了含“他达那非”成份的药物。但是结合药物的说明,这种药物并不能使人进入无意识的状态。最为关键就是,那杯被下过药的水已经被倒掉并且杯子也被清理过了。这样直接证据的消失,对于案件的定性很是不利。在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男人的目的之前,只能对他存疑不逮捕。

二、懂法很重要

我们生活在世界上,虽然不想去伤害别人,但是同样需要具有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意识。

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需要懂得必要的法律知识。因为在法律面前讲究的就是证据,直接证据的保留以及保留的方式我们需要做到心中数。

三、女生需要具有保护自己的意识

我们生活的大环境虽然已经很好了,但是女性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还是需要具有保护自己的意识。

现在也是经常看到,有一些女生就是因为她们的粗心大意,从而使自己的受到了伤害。女生在保护自己方面怎么做都不过分。

各位大仙,对于小仙的上述观点,您有什么不同看法,可以在评论区畅所欲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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